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四)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应掌握在本单位参加考核人数的百分之十以内。
三、 考核方法和程序:
(一)年度考核的方法:对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年终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考核由本单位党政负责人或授权同级副职负责。年度考核要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二)年度考核的程序:
1、对一般工作人员和中层干部的考核,由被考核人按照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总结,填写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年度考核登记表”,在处(组)室里宣读个人总结,进行评议,然后由处(组)室负责人提出评鉴意见,报单位考核领导小组审核确定等次。
2、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在接到考核结果后三十日之内可向单位考核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复核。对单位考核小组的复核意见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复核决定的十五日之内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3、年度考核结束后,各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应将“年度考核登记表”于二零零八年的12月31日前统一归档,并于二零零八年12月24日前将年度考核结果汇总报送区教育局人事科,由局人事科汇总报送区府人事部门备案。其中,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人员,均需附简要情况,说明主要原因、问题和考评意见。
四、 考核结果的奖励与使用
(一)被考核人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合格的人员,按市、区人事部门有关晋升薪级工资的奖励规定执行。
(二)被考核人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人员,第十三个月奖励工资、年终奖励停发。
(三)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其工资待遇按新任工作岗位重新确定;如果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按沪府发【2003】4号文《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有关政策处理。
五、考核机构和职责
(一)考核机构
各单位应在本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对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核,成立以单位负责人、人事(干部)和教代会代表等3-5人左右组成的考核领导小组,其中教职工(不含中层及以上干部)代表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
考核的日常工作由人事(干部)部门承担。
(二)考核小组职责
1、客观、公正地抓好年度考核工作,根据不同岗位的特点和要求制订考核实施方案。健全和完善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质量要求和任务目标。
2、组织、指导各处(组)室做好年度考核工作。
3、审核考核评鉴意见。
4、审核被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