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实施意见
根据徐汇区委、区政府关于做好二○○八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精神,为进一步健全教育系统事业单位考核制度,推进考核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 考核对象和要求:
考核对象为本区教育系统各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学校党政正职和副职由教育党工委负责考核)。
(一)参加年度考核的对象和要求
1、工作人员本年度工作超过半年的,参加考核并评定等次;其中,7月1日后录用的人员,由原单位提供有关情况,现所在单位予以考核并确定等次。
2、挂职锻炼的工作人员,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并将考核等次反馈给编制所在单位。
3、支教云南、都江堰、金山的工作人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请支教临时党支部或当地单位提供支教期间的工作表现和评价意见。
(二)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对象和要求
1、录用工作人员本年度工作未超过半年的,在考核时只写评语,不评定等次。
2、妇女因生育请哺乳假超过半年,考核时已经回单位上班的,则参加考核,不定等次。
3、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参加考核不定等次,不写评语,等结案后,不再给予处分或给予警告处分的,按照规定补定等次。
(三)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对象和要求
1、病假、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参加考核。
2、妇女因生育请哺乳假超过半年,考核时仍未回单位上班的,不参加考核。
(四)内部退养人员,不做考核要求。
(五)对受行政处分的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受警告处分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但当年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受处分期间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其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照正常情况对待。
二、 考核内容和标准:
(一)对工作人员的考核,从德、能、勤、绩四方面进行,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政治、思想、师德修养和职业道德的表现。
能:是指教育理论、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研究的水平及实际处理解决问题的能力。
勤:是指工作态度,勤奋敬业及出缺勤情况。
绩:是指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
(二)考核标准以各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工作质量、工作任务及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为基本依据。
(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及政策,模范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精通本职工作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教育教学工作效果显著,成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或比较熟悉本职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政治、业务素质一般,工作能力较弱,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某些不足,工作中有失误,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