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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平安单位创建活动实施意见

报自评分,会同年度综治工作总结及“平安单位”,创建申请验收报告于今年7月10日前提交县区综治委。
2.验收。7月底,根据县综治成员单位提交的年度综治工作总结和“平安单位”创建申请验收报告,由县综治委牵头,会同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县监察局组成检查验收小组对各单位创建活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检查验收达标单位将正式行文并转入长效管理。
3.复查。对检查验收达标单位,县综治委将每年定期组织复查,对工作出现明显滑坡的单位将正式行文予以摘牌,并责成相关部门限期进行整改。
七、奖惩办法:
1.年度考核检查以《考评细则》为标准进行综合评定。考评基准分为100分,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平安单位,得分在75—89、60—74、60分以下的依次为待创平安单位、黄牌警告单位、综治一票否决单位。
2.根据中央五部委《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的若干规定)、《关于对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地方实施领导责任查究的通知)和(互助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奖惩和“—票否决”制度)有关规定,凡被评为待创平安单位、黄牌警告单位、综治一票否决单位,各有关单位要做出书面情况说明,有效落实整改措施,并于三个月内报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3.凡连续三年被评为待刨平安单位的,县综治委将予以黄脚警告;连续四年被评为待刨平安单位的,将予以综治一票否决。凡被综治一标否决的单位,当年度不能评为综合类先进或授予综合类荣誉称号,原被授予的文明单位称号予以撤销,并取消被否决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综治工作领导当年度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因失职发生危害社会稳定、影响恶劣的重大刑事案件、安全事故和群体性事件,由综治委、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对有关领导和人员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4.评选活动结束后,县综治委将评选活动情况及结果及时予以通报。

2009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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