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10日前报到上任的,自当月起执行与职务相应的交通费补贴标准;11日后报到上任的,自次月起执行。
(十一)公务人员受到降职、撤职处分的,自有关组织做出决定的次月起,停发原职务的公务交通费补贴,按照新的职务补贴标准发放。
五、车辆处置
(一)参加车改单位的公务用车,不论公车来源,一律统一上交市财政局,按市车改车辆处置办法参加全市统一车辆处置,经过中介机构评估后,实行市场公开竞价,带原牌照拍卖。
(二)车改单位公车拍卖的资金,全部上缴市财政,用于专项发放交通补贴费。
(三)特种车辆由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用车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六、司机安置
涉及车改单位的在编司机安置,可由司机本人自愿选择离岗休养、就地转岗、解除劳动关系。
(一)离岗休养。参加车改单位的在编司机中,连续工龄15年或者年龄在45周岁以上人员,本人自愿,组织批准,可提前办理离岗休养手续。离岗休养人员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同意,按管理权限上报相关部门审核批准。离岗休养人员办理离岗休养手续,填写《*市公务用车改革司机分流离岗休养审批表》一式五份,计算离岗休养时限,从人事部门批准之日算起。
离岗休养人员,在休养期间,保留在岗时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取消通讯补贴,同时享受绥人联发〔20*〕3号文件规定的生活补贴,纳入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再正式办理退休手续;上级规定调整的工资性待遇,比照同等条件在职人员办理,我市自行规定调整的岗位津贴按我市文件要求办理。离岗休养人员,在休养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视同年度考核称职(合格),除正常发放工资性待遇外,每月发给20元补助费,至达到退休年龄时为止。
(二)就地转岗。车改单位在编司机由各单位自行安排到其它工勤性质岗位,具体问题由各单位负责解决。
(三)解除劳动关系。单位临时雇用的司机,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七、纪律规定
(一)凡参加车改的单位,严禁再购置车辆。
(二)领取交通补贴费的人员,严禁无偿动用各种公务车辆,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调用所属单位、企业及其它单位车辆。
(三)严禁利用职权在所属单位、企业及其它单位报销车辆费用、无偿修车、低价修车或借用司机。
(四)严禁为节省交通补贴费用而影响公务活动。
(五)严禁任何人在未办理出车派遣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动用保留的特种车辆、公务接待车辆等,或擅自改变用途,将车辆用于非法执法执勤及非公务接待活动。
(六)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发现一次扣发三个月补贴,发现两次扣发半年补贴费,发现三次取消补贴待遇。违反党纪政纪的,依照有关党纪政纪规定给予相应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其他
(一)设立公务用车货币化改革管理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负责车补审批,方案完善,司机安置,公车处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本方案自2009年1月执行,20*年出台的《*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货币化改革实施方案》同时废止。
(三)本方案由市车改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