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加强工人安置发展意见
中心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办理企业退休手续后,携带退休审批表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医疗保险的退休手续,再按照规定补缴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四、组织实施
(一)本意见由人事部门牵头落实,劳动、财政部门配合。
(二)此次安置不包括原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下派到企业的工作人员。
(三)根据本意见及操作办法确定的受理范围,今后如有再提出申请的人员,可由人事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报请市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后,按本意见规定办理。
(四)不属于安置范围的,一律不予以安置。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安置资格,同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五)本意见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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