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金标准,加上本人退休后国家历年增加的退休金,减去上述人员在劳动保障部门领取的养老金的差额核定。即某人实际获得的“附加生活补贴”加上在劳动保障部门领取的养老金之和,与其本人退休时事业单位同等条件普通工人领取的退休金相同。今后除国家规定的对事业单位普通工人退休金标准进行调整外,不再做调整。
(2)今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附加生活补贴”的核定。今后凡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人,由人事部门按照届时事业单位同等条件普通工人退休金标准,为其核定“附加生活补贴”。“附加生活补贴”基数应等于届时事业单位同等条件普通工人退休金标准减去在劳动保障部门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今后除国家规定的对事业单位普通工人退休金标准进行调整外,不再做调整。
(三)“特定生活补贴”和“附加生活补贴”的发放。
财政部门根据人事部门核定的数额,将“特定生活补贴”、“附加生活补贴”拨付给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并由其负责发放。
(四)下企业人员属于企业身份,除享受“特定生活补贴”和“附加生活补贴”外,不享受机关事业单位的其他任何待遇。
(五)拟安置人员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1、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情况的处理。
截至2009年12月31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缴纳过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由个人按照我市历年个体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的100%一次性补缴从*年至2009年底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截至2009年12月31日,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由劳动保障部门积极向上争取,想办法将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管理,其所欠养老保险费,由本人按照我市历年个体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的100%一次性补缴,并补办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手续。
截至2009年12月31日,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参加我市医疗保险的人员,可依据《*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由本人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一次性补足10年的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0*年12月31日以前应退未退人员,必须将养老保险补缴至2005年1月,方可办理退休手续。
2、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情况的处理。
截至2009年12月31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由个人按照我市历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100%,一次性补缴从*年至2009年底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2010年1月1日起,按照我市个体养老保险的参保方式参保,缴费基数统一为每年黑龙江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
截至2009年12月31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参加我市医疗保险的人员,可根据《*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3、对虽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有欠费情况的处理。
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个人按照我市历年个体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100%,一次性补缴至2009年底,从2010年1月1日起按照我市个体养老保险的参保方式参保,缴费基数统一为每年黑龙江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欠缴医疗保险费的,由个人按照《*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补缴医疗保险费,并按规定继续缴费。
4、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