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所需投资主要由各级财政投入。“十一五” 期间,按照国家确定的人均投资390元的标准,中央和省将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补助。其中东海县、赣榆县、灌南县三个县省以上补助70%,灌云县省以上补助80%。各县、各乡镇要根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需要,安排专项建设资金。各地要制定优惠政策,创新工程运行管理机制,广泛吸纳社会资金投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在充分尊重民意、严格执行“一事一议”政策的基础上,组织和动员受益群众投资、投劳,积极参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实行县级报账制度。各地要严格按照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的要求,加强管理,严格监督,规范使用。
六、明确工作责任,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顺利实施
县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的责任主体。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年度考核重要内容。要建立和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层层落实工作责任。有关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水利部门要商相关部门编制工程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方案,组织和指导项目实施。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落实工程建设规划的编制、报批、项目审批、计划下达及建设与管理的监管工作。财政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落实、筹集和拨付建设资金,并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卫生部门负责项目建成后的水质检测、监测,参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预防性卫生学评价和竣工验收。规划、建设部门要积极推进区域供水规划的实施,统筹安排小城镇建设、新农村建设和农村饮水安全建设的规划衔接。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地提供保障,优先安排工程用地年度计划。环保部门要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监管及水质监测。交通部门要积极协调解决公路管理范围内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相关事项。宣传部门要正确把握宣传导向,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的新闻报道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任务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