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意见
根据《佛山市安全生产“十一五”发展规划》的要求,要大力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工作,以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督管理,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为将《规划》的任务和措施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为基层安全监管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镇(街道)是我市经济建设的主战场,也是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主战场。镇(街道)以下的安全监管工作是全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基层和基础,也是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最基本的立足点。各区、镇(街道)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结合辖区的经济发展特点、企业规模和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需要,健全和完善镇(街道)安监机构,加强村(居)安监员队伍建设,以进一步强化基层安全监管力量,促进安监工作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具体如下:
(一)各镇(街道)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监办)作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直属机构,专门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统一加挂安全监察中队牌子。各镇(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安监办,负责综合指导、协调和监督辖区安全生产工作。镇(街道)安监办行政上受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业务上接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指导。
(二)各镇(街道)安监办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总量、生产经营单位数量、监管地域大小和安全监管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原则上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少于3000家的,必须配备不少于6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每增加500家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增加1名专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
(三)各村(居)要根据本区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管的需要,设置1~3名专(兼)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四)镇(街道)安全监管人员和村(居)安监员必须经过专门安全培训,并取得广东省或佛山市安全生产监察员资格。
二、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资金、装备投入,保障执法监督工作正常开展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镇安监办(安全监察中队)工作经费独立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监管装备的配置、补充与更新,保证镇(街道)一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正常、高效开展:
(一)镇(街道)安监办(安全监察中队)要具备相对独立的办公场地,并配备与建设安全生产信息系统相适应的硬件设备;
(二)配备一台以上的安全生产监察用车,并统一喷涂“安全生产监察用车”标识,车内可携带必备的现场监察、检测设备,该监察车纳入各区、镇特殊用车管理;
(三)配备高精度电子万用表、数字温湿度计等便携式监管监测设备,配备安全帽、防护服、防护鞋、防毒面具等个体防护设备;
(四)配备照相机、摄录机等安全监察调查取证设备和投影仪等分析演示设备。
三、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重点和安监人员职责,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各镇(街道)安监办或安全监察中队的安全生产监察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