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股份。在保证企业投资者利益的同时,必须确保受益群众的利益。国家投资形成的资产产权归国家所有;由私有企业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形成的资产归投资者所有。
五、资金筹措及使用
(一)资金筹措。要广泛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大力推进市场化运作,放开建设权,搞活经营权,鼓励各方参与,吸引民营资本进入农村供水市场。同时,要引导和组织好受益群众,筹资投劳兴建农村饮水工程。解决全县农村饮水安全需投资7222.8万元。按照中央承担45%、省级承担16.5%、市县财政及受益群众承担38.5%(其中受益群众人均承担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人均资金总额10%)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负担比例,我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主体工程投资为人均390元。其中中央补助176元/人,总计3259.52万元;省级财政补助64.2元/人,总计1188.984万元;其余由市、县财政和受益群众配套资金人均149.8元,总计2774.296万元。国家、省级、市县投资主要用于建设水厂和铺设管网;收取的受益群众配套资金主要用于入户工程的材料费和安装费。
(二)资金使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的使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5〕45号)和安徽省财政厅、水利厅《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筹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255号)及水利基建程序等规章执行。农村饮水安全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由县财政专户拨入县农饮办基建专户,县农饮办按水利工程基建程序予以拨付,完工后及时做好工程决算,并由审计部门审核把关后结算。农户配套资金由乡镇负责监督项目行政权向受益户收取,并负责接水到户。收取的农户配套资金要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要张榜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六、日常运行管理
(一)落实管护主体。县、乡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和落实好本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管理单位或通过租赁、承包、产权转让等多种形式进行管理、运行及维护,实行企业管理、独立经营、单独核算、自负盈亏,形成以水养水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规模较小供水工程,组建乡镇、村用水户协会行使“业主”职能,通过公开竞标等方式,承包给有资质的专业管理单位或具备相应管理能力的个体户经营。
(二)强化行业监管。农村饮水工程具有社会公益性质,要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不得改变工程用途,拍卖、转让要经过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国有资产运营中心、监察局的监督下进行,所得经费汇入县饮水安全专户统一管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合理制定水价。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建立有偿供水制度,形成以水养水的新机制。水利部门要与物价部门、受益群众一起,根据工程运行、维修、养护、折旧、人员工资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水价。 &nb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