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9]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18号)以及全国加强食品药品安全整治和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推进全市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努力构建统一、高效的食品药品安全综合监管体系,切实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机制和原则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科学监管的理念,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并运行“全市统一领导、各级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监管组织领导体制、监管责任体系和监管工作运行机制,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坚持专业队伍与协管队伍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行政监督与技术监督相结合,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管,加大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效能,为构建和谐平安宜春提供食品药品安全保障。
二、总体目标
全面建立和完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组织领导体制,形成“企业是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对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反应快捷、统一高效”的监管工作运行机制;构建“三级联动、部门互通、资源共享”的信息网络系统;建立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管理、信用服务、市场准入和信用约束的诚信体系;建立健全目标管理、量化分级、严格奖惩的考核体系。
实现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组织架构完善;部门职责分工明晰,综合协调配合有力;供应网络主体清晰,城乡监管全面覆盖,市场经营秩序规范;信息网络健全,信息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快捷;产品质量合格,企业诚实守信,考核奖罚分明,公众饮食用药方便实惠、安全有效。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要成立以政府领导为主任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市、县(市)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食品药品监管局,区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乡(镇、街道)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
乡(镇、街道)委员会由一名副乡(镇、街道)长(主任)任主任,乡(镇、街道)办公室主任任常务副主任。乡(镇、街道)所辖各村(居)委会主任以及乡镇工商所所长、卫生院院长(或防保站站长、农医所所长)为委员会成员。
乡(镇、街道)委员会设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站(以下简称“监管站”),由乡(镇、街道)办公室主任兼监管站站长,副站长由乡镇卫生院、工商所负责人担任。监管站人员(统称“监管员”)包括以下人员: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聘请的药品监督协管员,工商部门设立的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站成员,质监部门聘任的乡镇质量技术监督协管员,卫生部门的防保员等。
乡(镇、街道)在所辖的各村(居)委会干部中聘任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