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与生猪有关的收费项目,凡国务院和省政府没有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准收取。
七、继续加强对生猪生产用水用电用地的支持
对生猪生产及其非经营性饲料加工用水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水用电政策。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养殖场(小区),其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在畜禽养殖场(小区)用地范围内兴建永久性建筑物,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八、为规模养殖场(户)提供信贷支持
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加大对养殖场(户)的信贷投放力度。尤其要对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给予重点支持。信用担保机构要积极为生猪养殖场(户)提供信用担保和保险服务,帮助解决养猪“贷款难”的问题。各级财政要对担保机构的生猪贷款风险给予必要补助。
九、做好猪肉等副食品供应工作
恢复建立省市两级猪肉储备体系,完善储备调节功能。要增加牛羊肉、禽肉和禽蛋供应,加强产销衔接,健全应急调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的作用,保证供应不断档、不脱销。各地尤其要重点保障好中秋、国庆“两节”期间的市场供应。切实做好外销生猪的运输工作,确保“绿色通道”畅通。
十、加强猪肉及其制品的市场监管和监测
坚决打击私屠滥宰,严禁未经检疫或检验不合格的猪肉进入市场,严厉查处非法经营、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行为。取缔非法收费,减轻经营企业(户)的不合理负担。加强对生猪生产、屠宰和零售等环节数量和价格情况的全面监测,为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及时全面可靠的数据支持。
十一、对城镇低保对象和家庭困难学生发放补贴
采取发放临时补贴的措施,确保享受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水平不降低。采取措施,保障大中专院校食堂肉类供应,稳定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对家庭困难学生给予必要补助。
十二、落实“菜篮子”市长行政领导负责制
地方政府切实负起发展生猪生产、稳定市场供应的责任,认真落实好国发〔2009〕22号文件确定的各项政策措施,取消各种不合理的生猪禁养限养规定,保持必要的养猪规模和猪肉自给率。要及时解决猪肉等副食品供应、价格和市场管理方面的问题,同时要加强产销区协作,确保市场供应和价格的基本稳定。要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科学、准确、及时地发布有关信息,引导新闻媒体全面客观准确地报道猪肉等副食品市场供应、价格和质量安全情况,大力宣传政府采取的相应措施,引导社会各方面客观看待猪肉价格上涨的影响,理性对待市场价格变化。加强正面报道,防止不当炒作。
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内贸、工商、质检、统计、银监、保监等相关部门,要根据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配套文件精神,抓紧明确贯彻本实施意见的操作办法,尽快将政策落到实处。各设区市政府及省有关部门要在8月25日前,将贯彻本实施意见的情况报告省政府。江西省人民政府2009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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