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报省政府批准。省级生猪活体储备的应急动用权在省政府,主要用于应急保障。各地可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建立适当的生猪储备,储备方式由设区市政府确定,储备费用自行负担。
(五)加大副食品调控资金投入。加大副食品生产和市场调控财政资金的投入,对列入各级政府调控的副食品生产基地给予资金扶持,帮助其完善生产设施,提高生产能力、抗灾能力和保障供给能力。各级财政要继续将副食品风险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安排,并根据新形势下“菜篮子”工作的需要,适时增加年度预算。“十一五”后四年,省财政每年安排省级副食品风险资金1000万元。各地要按省政府规定征收及规范使用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和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和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要用于“菜篮子”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市、县(区)政府要对各类畜禽养殖场(包括散养户建沼气池)特别是城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环保处理设施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建设给予支持。省级有关部门要统筹调剂有关专项资金,加强资金管理,支持畜禽养殖场污染处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及农村户用沼气建设工程。
七、落实各项扶持政策
(一)落实用地政策。保障“菜篮子”工程生产建设用地。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畜禽养殖场(户)可以通过租赁、承包、入股、联营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非固化畜禽养殖用地按农业生产用地管理。生猪生产永久性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征用的,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优先审批用地。对于流通企业的物流配送中心、仓库、冷库、屠宰场和农产品仓储设施建设用地,比照仓储用地政策出让土地使用权。对牲畜定点屠宰场异地搬迁改造中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按划拨方式供地。
(二)落实母猪补贴政策。以省统计局公布的2009年末能繁母猪存栏数为补贴依据(超过部分由设区市自行解决),按每头50元的补贴标准,对全省能繁母猪实施一次性补贴,其中由省级财政负担40元,设区市财政负担10元,厦门市全部自行负担。各地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认真落实能繁母猪补贴制度,务必在8月31日前将补贴款发放到母猪养殖户手中。
(三)开展母猪保险试点。从今年8月15日起在年出栏生猪100万头以上的新罗区、福清市先行启动能繁母猪保险试点。每头能繁母猪保险金额统一定为1000元,试点期间保险费率定为6%,即每头能繁母猪保费为60元,其中省级财政负担60%、市县财政负担20%、养殖户负担20%。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在年出栏生猪60万头以上的延平、上杭、永定、武平、长汀、南安等6个县(市、区)开展试点,取得经验后在全省推开。在建立能繁母猪保险的基础上,逐步开展生猪保险,建立保险与补贴相结合的制度,确保养猪业稳定发展。
(四)抓好补贴项目建设。中央政府专项资金对生猪调出大县的奖励政策出台后,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抓紧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并向社会公布,确保专款专用,并按时将资金落实到项目或生猪饲养者。认真落实生猪良种补贴政策,做好新罗、福清、延平、上杭、武平、龙海等6个县(市、区)购买良种猪精液项目资金补助工作,在8月31日前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落实到位,并从9月1日开始实施。抓好国家发改委、农业部下达我省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和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项目建设,加快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的粪污处理、猪舍标准化改造和水、电、路、防疫等配套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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