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各环节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重点加大对猪肉、水产品等副食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超市、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市场的监管。加强对生猪养殖场(户)出售环节的管理,加大牲畜屠宰管理力度,提高猪、牛、羊定点屠宰率,防止病死猪肉、注水肉、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猪肉进入市场。切实落实市场开办者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制度,落实协议准入、场厂挂钩、强制退出、亮证亮照、挂牌经营等市场监管的各项制度,督促和引导经营者建立健全并落实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帐、索证索票等制度,实行可追溯管理。
(三)强化价格检查。组织开展食品价格专项检查,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查处粮食、食用油、猪肉、牛羊肉、家禽和以上述产品作为原料的食品制品的经营者(包括食品加工企业、批发企业、零售企业)的各类不正当价格行为,主要是串通定价、合谋涨价的行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的行为,短缺数量、偷工减料、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变相提高价格的行为。对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物价、工商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及时处理。要集中清理整顿涉及上述产品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经营者的负担。
六、完善各项保障制度
(一)加强生产保护。各县(市、区)要抓紧制定畜牧和水产养殖发展规划,明确划分禁养区、限养区和可养区。对国家、省级生猪活体储备基地和城市生猪、蛋禽、蔬菜、水产品生产基地,因城乡建设和环境整治需要搬迁的,应妥善安排好新的基地地点。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将蔬菜生产基地纳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对于确需征用菜地的要从严掌握,严格执行菜地补偿标准,并相应增加新菜地面积。
(二)完善基地制度。省、市、县三级都要巩固一批规模化、标准化、政府可直接调控的城市生猪、蛋禽、蔬菜、水产品生产基地,通过签订协议方式落实政府可直接调控的副食品基地货源,承担保障供给和稳定市场的任务。原则上城市生猪基地商品猪年出栏量要达到本地城区消费量的40~50%,蔬菜基地面积按城区消费人口计算人均要达到20平方米。
(三)强化疫病防控。进一步落实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重大动物疫
病防控措施,加强疫苗质量监管和疫苗调拨工作,组织开展夏季消毒灭源、秋冬季重大动物疫病集中免疫工作,增强疫病监测密度和频率,坚持疫情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和重大动物疫情稳定控制。加快市、县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稳定和加强乡、村动物防疫队伍,切实增强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能力。对列入国家一类动物疫病和高致病性蓝耳病实行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经费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工作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防疫责任由县级政府负责。对因防疫需要组织扑杀的生猪,参照口蹄疫扑杀标准和负担办法给养殖户(场)补贴。 转载或摘录请注明出处:(四)建立储备制度。省级建立生猪活体储备制度,储备生猪2万头,其中60公斤以上的生猪应占40%。省级生猪活体储备企业从省级城市生猪基地场中择优确定。省级生猪活体储备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负责安排,具体办法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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