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意见
种植养殖、食品加工、流通、消费环节的行业管理工作。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
(三)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要制定和完善各级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工作规则、工作制度和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强化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通报、研究、协调解决有关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不定期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逐步形成统一、协调、权威、高效的食品监管机制。
(四)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监管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并对本辖区食品安全负总责。各级政府要明确本地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和部门监管的责任,切实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五)进一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安全负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食品安全
(六)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健全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充实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人员,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队伍建设,保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能够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强化法律法规培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保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必需的经费,配备食品安全执法必需的装备。
(七)加强对企业的管理工作。对辖区内的企业分布,生产状况、基础实力等要随时了解、掌握。
(八)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和信息化建设。以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建设为核心,通过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加大失信惩戒力度,综合抓好食品安全制度规范、管理服务系统与运行机制建设。鼓励诚信企业,培育守信企业,惩戒失信企业,宣传信用良好企业,发布食品安全信息,编印《食品安全简讯》等资料,充分发挥宣传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切实增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质量诚信风险意识。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逐步建立起全市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
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对本《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安全生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