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度;严格执行工伤保险、雇主责任险制度。
(七)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监管服务。要制定和完善产业政策,引导小企业通过兼并、联合、重组做大做强,提高安全生产保障和抗御风险能力。
(八)建立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重、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制订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培训,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大型集会、展销会、民俗文化活动等大型公众聚集活动的安全保障实行“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九)加强乡(镇)、村(社区)的安监员队伍建设。乡(镇)政府要有专职安监员,产煤乡(镇)和水上交通、非煤矿山、危化品企业较多的乡(镇)要设立安监站。有关监管职能部门可以赋予乡(镇)相关的监督检查权限。乡(镇)安监员负责本辖区的监督检查和情况上报,并协助各级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事故隐患的查处。村(社区)要配备兼职安监员,由村委会主任或治保主任兼任,县(市、区)政府要适当给予安监员经费补贴,提高工作积极性。
三、加强考核,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十)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严格按照《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突破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当年不得被评为安全生产或者综合性先进单位。
(十一)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在乡、镇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发现有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1个月内发现有2处或2处以上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有3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应当关闭而未关闭的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依法追究县级政府领导人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县(市、区)连续两年突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向市政府专题汇报并作书面检讨。
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因领导不力,安全管理不到位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将严格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省政府106号令和市政府10号令等法律法规追究县级政府领导人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责任。
(十二)实行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而给予行政许可;证照不全、安全隐患拖而不决、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而不进行停业整顿、关闭;发现或举报的未依法取得批准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而不给予查封、取缔,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等行为,将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机制。由市政府组织每年对各县(市、区)政府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负有相关责任的领导,每两年对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负有相关责任的领导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履职情况考核。考核结果抄送同级党委、人大,进行全市通报,并列为个人的政绩内容,供组织、人事部门作为提拔任用的参考条件。
(十四)明确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中央、省属及市属企业除外),由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