仍由各部门归口负责。
五、用足用好国家、省转移培训补助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农业部门阳光工程培训补助标准为人均250元;扶贫部门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培训补助标准为人均500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一次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初次技能鉴定补贴和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培训补贴标准按有关规定办理。同时,要探索用活各类涉农培训资金使用的方法,在上级培训资金总数和培训学员总数要求不变的情况下,可按培训工种不同,补助资金不同,适当向高技能工种倾斜,延长学习时间,提升学习质量,切实提高农民转移就业率,努力使资金发挥最大效益。“低技能工种低补助,高技能工种高补助”的工种补助标准,由各县区物价部门会同农委、扶贫、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核定,并在媒体上公布后执行。
六、千方百计筹措配套资金。为了用好国家、省专项培训资金,市、县区政府可从农业发展资金、扶贫培训经费、劳动力培训经费、库区后期扶持培训费用等经费中切块安排,专项用于培训项目配套。市直有关部门和县区要积极争取国家用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各类扶持项目资金。用人单位开展农民工培训所需经费从职工培训经费中列支,职工培训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1.5%比例提取,计入成本在税前列支。
七、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各类培训资金的申报、拨付和使用,要严格执行《安徽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安徽省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扶贫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培训补助资金用于对受培训农民的学费补助或对培训机构因降低收费标准而给予的补助,不得用于培训机构的基本建设、培训条件改善和技能资格鉴定开支等。培训项目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市、县区财政、农委、扶贫、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培训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稽查工作。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培训补助资金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八、切实加强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领导。一是成立“六安市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具体由市农科教办公室承办。从市直有关部门抽调或聘请精干人员从事市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具体工作。各县区政府要相应成立机构开展工作。二是实行目标管理。各级政府要将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工作列入新农村建设和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实行目标管理,分解指标任务,落实责任到人。市政府将与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签订责任状,每年组织一次考核评比活动,兑现奖惩。三是做好跟踪服务。各级农委、扶贫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要加大对培训后农民的输出力度,保证充分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