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费,逾期2年的由原批准出让机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四、鼓励政策(十五)对我县经济增长拉动较大、与重点产业培育关联度较高的大项目及高科技产业项目、国内外大企业集团的重大投资项目,县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法,在扶持方面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十六)县财政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设立招商引资工作项目经费和招商引资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招商引资项目开发、论证、储备、发布及代理招商、网络招商及重大项目的国内外招商招展活动;用于引资目标责任制考核兑现及引资中介组织和个人的奖励。(十七)从2009年起,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被列为国家外贸重点支持的名牌出口商品的外来投资企业,在州政府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的基础上,县政府再奖励5万元。对获得省著名商标和省名牌产品的外来投资企业,由县政府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十八)实行引资奖励。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我县招商引资工作,凡引进国内外客商在我县投资的中介组织和个人(国家公职人员除外),项目实施后,经有关部门联合审核确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给予引资中介奖励,按引进实际到位资金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招商引资的奖励办法另行规定。(十九)实行招商引资目标考核责任制,县委、政府每年对各乡(镇)及县级有关部门招商引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兑现奖惩。对引进投资项目、资金、科技成果有突出贡献以及对改善投资环境、搞好优质服务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经审核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完不成当年招商引资任务的,将严格按责任制进行奖惩。当年被惩的乡(镇)和部门不能参与各种综合性的评先创优活动,其主要领导人和分管领导,不能评选为当年的优秀公务员、劳模以及其他综合性的荣誉称号。要把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五、保护政策(二十)严禁“四乱”行为。严禁各部门巧立名目对外来投资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各有关部门每年必须开展自查自纠,并向县委、政府报告。除国家和省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外,各部门一律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正常收费严格执行收费登记卡制度;严禁对外来投资企业进行重复检查,检查必须持有有关部门领导签署的检查文件及证件,同一部门对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检查,原则上一年不超过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