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市有关政策,补贴标准及申报材料及程序另行制定。
(3)对成功介绍城乡劳动者境外就业的,给予每人30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
5、军转干部随调配偶安置补助,按建政办函〔2009〕118号文件规定执行。
6、《xx市就业援助证》的工本费,凭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按实列支。
7、经省、杭州市或本市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
三、资金的申请和拨付程序
(一)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的申请拨付,采取“当月申请,次月拨付”的办法。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各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费。
(二)凡申请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的,必须填写《xx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并附相关资料,按规定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转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核定后拨付资金。
四、资金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一)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按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的预、决算管理。
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和就业再就业年度实际需求,编制促进就业专项资金预算。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对促进就业专项资金预算进行审核。对市劳动保障部门各项用款申请,市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审核后及时拨付资金。年终,财政部门要会同劳动保障部门认真做好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对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年度收支决算情况进行分析和说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年度如有结余,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二)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设立专门的账户,对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进行专户存储、专项管理。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改变资金的性质和用途。
(三)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的核算工作,按规定建立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会计核算制度,配备相应的会计人员,会计、出纳必须分设,各项支付、汇拨和报销业务的凭证必须齐全,对不符合规定的支出,财会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支付和报销手续。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编报财务报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财务检查,自觉按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四)市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内部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对违反本通知,截留、挪用、贪污、虚报冒领补贴的单位和个人,要视情节轻重,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其他
(一)本意见由xx市财政局、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本意见自200x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