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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意见

人员对上述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2、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补助
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补助标准、程序由人民银行xx市支行、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发展局另行制定。
   3、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
   (1)补贴对象:
  ①持有《就业援助证》(或《xx市失业证》)的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
  ②持有《xx市残疾证》,并有一定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尚未就业的城镇人员(以下简称残疾人);
   ③被征地农民;
   ④持有《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人员;
   ⑤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
   (2)补贴项目及标准:
   ①适应性培训补贴。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被征地农民、残疾人在未就业期间,可以享受一次适应性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每人50元。
   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被征地农民、残疾人在未就业期间,参加本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公布的定点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培训,取得《浙江省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的,按每人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参加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就业再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浙江省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每人最高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实际培训费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给予补贴。
   ③创业培训补贴。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被征地农民、残疾人在未就业期间,可以享受一次创业培训补贴,培训后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每人补贴标准300元。其中参加syb创业培训,取得国家《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每人800元标准予以补贴;在取得国家《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次月起18个月内成功开业并经营6个月以上者,按每人300元标准给予后续服务补贴。
   ④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职业技能培训补助按建政函〔2009〕69号执行。
   ⑤对进城务工农村劳动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市委办〔2009〕81号执行。
   ⑥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失业人员参加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技能鉴定费用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和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调整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建价费〔2003〕094号、建财综〔2003〕331号、建劳社字〔2003〕09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给予全额补贴。
    4、职业介绍补贴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失业人员、农村劳动者成功就业的,可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具体标准为:
   (1)对持《援助证》人员、持《失业证》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分别给予每人一次性100元、50元的补贴。
   (2)对农村劳动者职业介绍补贴,按照国家、省、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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