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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意见

项政策执行。
   符合原一次性就业援助补助费申领条件但未享受的持《援助证》人员符合该项政策相关条件的,按此项政策执行。
    持《援助证》人员到达法定退休(或已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年龄、歇业注销等原因致使参保不足1年的,则按实际月份数计算社会保险费补贴。
   (5)“4090”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①享受补贴的条件:
   持《援助证》的“4090”人员按规定申报灵活就业,并与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站(或社区劳动保障室)签订《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协议》的(“4090”人员年龄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09年底)。
   ②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300元,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原已享受一次性就业援助补助或失业保险自谋职业政策的“4090”人员,若歇业注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并符合该项政策条件的,在1年“再就业期”后,可享受该项政策。
   (6)社区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用工补贴
    ①社区公益性岗位的补贴条件:
社区公益性岗位招用持《援助证》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以上,每月发放工资

不低于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
    ②补贴的内容和标准:
    1)用工补贴标准按照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50%补助。
    2)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按上年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60%×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比例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对2009年底前核准用工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未到期的,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对“409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享受期限可相应延长。
持《援助证》人员因本人原因致使劳动关系提前终止或到达法定退休(或已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年龄、用人单位歇业注销等正当原因致使用工期限不足1年的,则按实际在岗月份数计算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补贴(依法享受各种假期不扣除)。
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协缴”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限补贴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若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未超过规定标准的,按实支付;超过规定标准的,按政策规定标准支付。
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不适用于持《援助证》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服务型(商贸)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也不适用于持《援助证》的服务型(商贸)企业法定代表人。
持《援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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