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专项资助奖励意见
资金中的实际到位外来资金的5‰计奖,外资按注册资金中的实际到位外来资金的6‰计奖。
四、奖励资金安排
市政府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原则,分别设立“招商引资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扶持资金,专项用于招商引资企业(项目)和招商引资项目引荐者的资助奖励。
招商引资企业(项目)及引荐者的界定由市招商引资审核办公室审核认定,其奖励资金的兑现由乡镇(街道)财政和市财政审核兑现。
招商引资企业(项目)专项资助奖励资金,由市、乡镇(街道)两级财政共同负担,以企业缴纳的税收地方所得部分市、乡镇(街道)两级分成为计算依据的专项资助奖励资金,由乡镇(街道)统一兑现给企业,市
招商引资项目的引荐者奖励资金,根据企业属地原则,归属当地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的招商项目由当地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承担引荐者奖励,鉴定为市级招商引资企业(项目)的由市财政承担引荐者奖励。
工业、农业以及基础设施类项目的引荐者奖励资金兑现必须在项目工程实际投资额超过总投资额30%后兑现50%,其余等项目竣工达产后兑现;三产项目的引荐者奖励资金要等项目正式经营后兑现。奖励资金的兑现需经乡镇(街道)和市招商引资审核办公室共同核准后兑奖。
五、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市委、市政府以前出台的相关政策若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六、本意见由市财政局和市外经贸局负责解释。 转载或摘录请注明出处:
招商引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