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镇乡当年超收分成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其中15%由市财政统筹,专项用于镇乡特殊困难等补助, 85%视同项目资金进行管理。
六、确保镇乡财政体制正常运行的管理要求
(一)完善运行机制。各镇乡要建立并完善理财机构,强化财政稳定运行的组织保障,逐步增强镇乡财政管理力量。
(二)严格预算管理。各镇乡要针对目前预算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提高预算管理规范化程度,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镇乡的财政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
(三)规范财政运行。各镇乡财政正常运转资金和发展建设资金要分轨运作,确保镇乡财政管理体制正常运行。
(四)强化监督管理。各镇乡要按规定逐步规范内部财政财务管理制度。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镇乡财政的日常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镇乡财政运行情况进行审计。
(五)提高资金绩效。各镇乡要树立科学理财思路,努力增收节支,确保财政平衡。要提高预算资金和各类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绩效。要严格管理政府性债务,消费性举债实行零增长,建设性举债要结合当地当期的可支配财力,讲求效益,规避风险。七、其它事项
(一)镇乡财政体制执行后,镇乡增加人员和经常性减收增支因素,均由镇乡财政通过增收节支自行消化。
(二)按中心城镇入库城市维护建设税的25%实行专项补助后,由中心城镇承担本区域专职消防队伍的日常管理经费。
(三)出口退(免)税地方负担部分继续由市财政承担。
(四)镇乡财政的收支基数由市财政局另行发文公布;要求镇乡消化历年财政赤字和政府性债务的计划由市财政局按年度下达。
(五)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五年。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其他涉及市乡财政体制结算和财政资金安排的政策均予废止。期间如遇国家财经政策作重大调整或省对市县财政体制进行调整,则镇乡财政体制作相应调整。
(六)本通知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