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浙财农税字〔2009〕11号)要求,镇乡人民政府仍应承担相应的办学责任,并逐步增加对农村中小学教育的办学投入。
3.镇乡卫生院补助、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自然灾害救济、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等支出由市财政专项转移支付。
三、确定收支基数
(一)收入基数
以2003—2009年镇乡地方财政收入实绩剔除不可比因素后的平均数确定为镇乡地方财政收入的基数。
(二)支出基数
以2009年12月底镇乡在编在职的财政供给人员的工资、定额公用支出及按定额标准确定的其他公用支出为计算依据确定镇乡基本支出的基数。
镇乡财政收入基数大于支出基数部分为定额上解数,收入基数小于支出基数部分为定额补助数。
四、增收节支挂钩
(一)确定类别
根据镇乡现有综合财力水平等情况,把全市镇乡分成以下三类:
第一类:新安江街道、洋溪街道、更楼街道、梅城镇、寿昌镇、乾潭镇。
第二类:杨村桥镇、下涯镇、大同镇、钦堂乡。
第三类:莲花镇、大洋镇、三都镇、航头镇、大慈岩镇、李家镇。
(二)超收分成结算
第一类镇乡收入基数的环比递增比例为10%,其中三个街道的当年收入实绩超过收入基数部分的50%作为超收分成的结算数;三个中心镇的当年收入实绩超过收入基数部分的70%作为超收分成的结算数。
第二类镇乡收入基数的环比递增比例为5%,当年收入实绩超过收入基数部分的70%作为超收分成的结算数。
第三类镇乡收入基数不递增,当年收入实绩超过收入基数部分的70%作为超收分成的结算数。
本镇乡当年超收分成=本镇乡当年超收分成结算数本镇乡当年公用经费系数;
本镇乡当年公用经费系数=全市当年镇乡人均公用经费/本镇乡当年人均公用经费;
全市当年镇乡人均公用经费=全市当年镇乡公用经费/全市当年镇乡在职人数;
本镇乡当年人均公用经费=本镇乡当年公用经费/本镇乡当年在职人数。
上述公用经费指预算内外即综合预算范围内的公用经费。
五、配套政策
(一)镇乡实现增值税和各类所得税市财政留存部分比上年实绩增长的,按增量给予20%的奖励。
(二)按中心城镇当年入库城市维护建设税的25%,由市财政予以专项补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