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意见
财政部门对项目单位的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抽查。
(二)财政部门应及时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监督和检查项目评价工作的全面开展,并根据《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和本实施意见,制定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和指标体系。
(三)评价机构对项目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业务文件等负有保密责任。参与评价人员应严格按照要求进行评价工作,确保评价结果的独立、客观和公正,不得在规定程序之外对评价工作施加倾向性影响,不得干预和影响项目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实施绩效评价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
六、本实施意见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七、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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