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根据确定的单位自行评价项目,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和要求自行组织进行绩效评价,主管部门要对自评单位进行指导和监督。
项目单位自行评价,内容侧重于对预期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项目资金执行情况的评价,并且在自评结束后出具撰写的自评报告中对基本指标内容进行分析和评价,不需对具体指标计分评价。(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另有要求的除外。)
项目单位自评报告应在财政部门规定时间内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可对项目单位的绩效自评情况进行抽查。
2、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组织的项目评价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确定的评价项目和组织方式,按照绩效评价规定和要求,组织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项目单位应积极提供反映项目绩效的相关材料,做好绩效评价的配合工作。
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组织实施项目评价时,应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设置、选择一定数量且能衡量项目绩效的具体指标和相应分值(权重),具体指标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研究确定。
主管部门组织评价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绩效评价工作并出具评价报告,财政部门可对主管部门的绩效评价情况进行抽查。
具有代表性和一定影响力的重大项目的绩效评价由财政部门组织,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实施,也可邀请人大、政协专业委员会的成员参加。
一般性项目的绩效评价可由本部门、单位内部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实施绩效评价工作。
四、项目评价结果的应用
(一)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应将项目评价结果作为编报年度部门预算的依据,并根据项目评价结果进行认真分析。对于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不断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项目单位、主管部门逾期不报绩效评价报告的或未按照绩效评价规定和要求评价的,视同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二)绩效评价结果是政府对主管部门和单位实施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财政部门核定部门预算的重要依据。
对绩效评价优良的项目单位,予以表彰,在下年度安排部门预算时给予优先考虑;对绩效评价一般的,要严格监控或对项目后续资金暂缓拨付;对无正当理由没有达到预期绩效目标或绩效评价不好的,予以通报,并在下年度安排部门预算时从紧考虑,列入财政监督的重点对象。
(三)财政部门要汇总和分析年度内开展的绩效评价情况,形成年度绩效评价报告报市政府,重大绩效评价项目的评价结果和情况应形成专题报告报市政府。
在条件成熟后,经报请市政府同意,绩效评价结果将在一定范围内公布,以加强对主管部门和单位预算执行的监督,增加公共财政支出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五、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组织管理和工作规范
(一)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和配合实施绩效评价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所属项目单位的绩效评价自评工作,督促项目单位及时报送自评报告等材料,并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