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工业投入项目财政资金扶持实施意见
政局联合发文(属高新技术项目的,由市经贸局、科技局、财政局联合发文)。
4、市重点工业投入项目扶持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给企业。企业收到的扶持资金,暂作专项拨款处理,并在“专项应付款”科目中单独核算反映,后视企业对地方政府贡献情况进行结算、处理。
5、属下列情况的,不予享受重点工业投入项目的财政资金扶持政策:
(1)市内迁建企业和退城进园企业(新增生产能力除外);
(2)对污染大、能耗高、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及低水平重复投资的项目;
(3)项目建设未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或环保验收不合格的;
(4)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和投资强度不符合省、杭州市、xx市相关规定的;
(5)新上或技改项目采购二手设备的;
(6)市政府已给予企业(项目)“一企一策”的。
四、重点工业投入项目扶持资金的监管
申请扶持的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时向市有关部门报送项目进度报表。市经贸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并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因市场、技术、资金等因素造成无法实施的项目,要终止资助。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扶持资金的,要追回已拨付的资金,情节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五、其他事项
1、本意见由市经贸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2、本意见自二零零八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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