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以上或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和列入县内重点企业的,由县监察部门实行挂牌保护。行政部门和执法部门对企业的检查必须经监察部门同意后才能进行。
(二十二)加强执法监督。政法机关对外来投资者和外来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需采取强制措施或对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财产进行扣押或查封时,年纳税在500万元以上的,需按规定报省政法委同意后方可执行;年纳税在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需报州政法委批准后方可执行;年纳税在50万元至200万元的,需报县政法委批准后方可执行。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对企业、企业法人代表的经营权及财产进行扣押或查封,必须报州、县监察部门同意后方可执行。
(二十三)简化审批程序。外来投资项目的审批手续,积极创造条件成立便民服务中心,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的“一站式”审批。所有与企业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必须张榜公布其管理内容、审批条件、收费标准、办事程序、申报文件规格和内容、办事地点、办事人员,并承诺工作时限。各有关部门在本级审批权限范围内,凡企业申报文件有效、资料齐备的,除建设项目环境评价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评价登记表必须分别在60天内、30天内、15天内予以批复外,其他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十四)任何部门在接到投资者投诉后,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理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的情况向投诉者说明。每年由政府组织外来投资企业和个私经济,对与企业有关系的经济管理、执法、服务部门的服务质量、工作效率、服务态度以及实行行政公示制、工作时限制、服务承诺制的情况进行公开评议,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县委对连续两年满意率低的部门主要领导要进行调整。
(二十五)人事劳动部门可为企业提供人事、劳动代理服务。外来投资者及其配偶、子女,从县外聘用到我县的高中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一律享受当地居民待遇。其子女的入托、入学,凭营业执照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公安部门应及时办理外来投资企业经营者及其家属的常住户口落户登记手续。外来投资者及其员工,因商务活动需要多次出入境者,可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来往港澳商务通行证或商务护照。外来投资者办完相关手续,注册资金到位后,县政府发放投资优惠证,凭优惠证享受优惠政策。
六、切实加强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六)切实加强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招商引资作为统揽经济工作全局的战略任务来抓。为切实加强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的领导,成立双柏县对外开放招商引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发展计划局,办理日常事务;实行县、乡(镇)各级招商引资目标考核责任制;设立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建立利用外资协调会议制度;实行招商引资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制,对重大项目实行县级领导挂点联系和跟踪落实责任制;加强招商引资项目库建设,积极开发、论证、包装和推介重点招商项目;强化网络招商、代理招商、以商招商、节会招商和国外招商,创新招商方式。
(二十七)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适用于双柏县外来投资企业。过去与本《实施意见》不符的政策,停止执行。
(二十八)本《实施意见》授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