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设施等社会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划拨方式提供。开发园区自批准设立之日起5年内的土地收益可留在园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园区可采取分期付款、减免租金等方式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有偿开发国有未利用土地,从事林业、种植、养殖及其辅助设施的,从签订出让、承包、租赁合同之日起,返还头5年土地出让金、承包金或租金。新办市场的自开业之日起1年内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凡进入新办市场的经营者2年内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土地使用权出让后,未能按合同规定期限投资建设的,逾期1年的按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收取土地闲置费,逾期2年的由原批准出让机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四、鼓励政策
(十五)对我县经济增长拉动较大、与重点产业培育关联度较高的大项目及高科技产业项目、国内外大企业集团的重大投资项目,县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法,在扶持方面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十六)县财政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设立招商引资工作项目经费和招商引资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招商引资项目开发、论证、储备、发布及代理招商、网络招商及重大项目的国内外招商招展活动;用于引资目标责任制考核兑现及引资中介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十七)从2003年起,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被列为国家外贸重点支持的名牌出口商品的外来投资企业,在州政府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的基础上,县政府再奖励5万元。对获得省著名商标和省名牌产品的外来投资企业,由县政府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
(十八)实行引资奖励。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我县招商引资工作,凡引进国内外客商在我县投资的中介组织和个人(国家公职人员除外),项目实施后,经有关部门联合审核确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给予引资中介奖励,按引进实际到位资金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招商引资的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十九)实行招商引资目标考核责任制,县委
五、保护政策
(二十)严禁“四乱”行为。严禁各部门巧立名目对外来投资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各有关部门每年必须开展自查自纠,并向县委、政府报告。除国家和省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外,各部门一律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正常收费严格执行收费登记卡转载或摘录请注明出处: 制度;严禁对外来投资企业进行重复检查,检查必须持有有关部门领导签署的检查文件及证件,同一部门对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检查,原则上一年不超过一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摊派不应由企业承担的一切费用,违者由监察机关责令退赔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归还企业;所有罚款一律实行“部门开票、银行收款”制度,统一上缴财政,严禁对行政执法部门实行提留、分成、返还或奖励。
(二十一)实行挂牌保护。凡在县内投资在100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