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企业注册资本金中县外投资比例占51%以上和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两个条件的新办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两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上两个条件中只符合一个条件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4、担保机构优惠。凡为县内各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企业(公司),其担保收费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50%、担保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50%的,从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征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以上新办的外来投资企业、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兼并收购企业等,享受免(或减半)征收所得税期满后,其主营业务项目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可在云南省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内,享受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照顾。
6、税前扣除。外来投资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八)外来投资企业,用利润直接再投资,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同级政府批准,按投资应缴纳所得税的县级部分,由县财政等额安排资金支持企业发展。
(九)县内国有或集体企业,向国内外投资者出让资产,其土地转让、资产变现收入,原则上免交一切费用。当出让收入不足以安置职工的,其出让收入所发生的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属地方税部分,实行先征收,后由同级财政列收列支返还原企业,全部用于职工安置。
(十)对国内外投资者收购我县国有、集体企业的给予付款优惠。以评估价并扣除职工安置补偿金后的资产剩余价值购买国有资本或国有净资产者,购买资金原则上在净资产转移前一次付清,一次付清者在50%以内优惠。一次性付款确有困难的,允许在两年内向国资部门(财政部门)付清款项,享受30%以内优惠,但首次付款不得低于应付款的60%;欠交部分用有效资产作抵押,允许在两年内分两次付清,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三、土地使用政策
(十一)凡外来投资者在我县兴办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利税产业和县重点发展的产业,一律由县乡财政出资提供部分土地: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项目,提供土地5亩;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项目,提供土地10亩;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提供土地20亩。所提供土地由招商单位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提供与投资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实行个案处理。
(十二)土地使用期满后可根据双方意愿续签合同。投资者不愿申请续期的,政府只收回土地及其他公共设施,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可拍卖,收入归投资者所有。
(十三)外来投资者投资农业、林业、水利、环保、加工型农业龙头企业和文教卫生项目,土地出让金按评估地价的10%—15%缴纳。投资其它项目,需以出让等有偿方式提供用地的,除经营性用地外,出让金可按评估地价的20%收取,出让金在60天内付清的,可享受减免30%的优惠;分期缴纳的,60天内先缴25%,余款可在5年内付清。投资建设和经营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可优先有偿获得道路两侧土地开发权和使用权。
(十四)满足用地需求,降低用地成本。外来投资企业用地统一纳入当地土地开发和年度用地计划,满足企业在新建、改建和扩建中的合理用地需求。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划拨供地目录》的城市基础设施、科技、教育、文化、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