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利用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为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对从事种植、养殖和农林产品加工的非公有制企业、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3年内免征所得税。
(六)非公有制单位兴办的医疗机构,自其取得执业许可之日起,3年内免征医疗服务收入营业税;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兴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及专业技术培训等机构的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七)新办生产性出口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鼓励类产业以及非公有制企业使用国有土地,除经营性用地外,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经市、区政府批准后可予减免。非公有制企业以出让、承包、租赁方式取得国有未利用土地进行有偿开发,从事林业、种植业、养殖业及其必要的辅助设施建设的,从签订合同之日起,前5年的土地出让金、承包金或租金可返还非公有制企业用于水利设施建设和扩大再生产。
(八)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荒山、荒地等土地使用权从事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减免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年限可延长到50年。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可以申请续期,可以继承和有偿转让,国家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法给予补偿。开发整理增加的耕地,拥有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
(九)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占地面积不超过100亩的生产性项目,其所需土地的一半可由区政府无偿供给;对重大项目所需土地,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区政府给予更为优惠的政策。
六、奖罚政策
(一)奖罚办法。
1、对单位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按年度实际完成投资的3-5‰对引进单位进行奖励;对个人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职务条件的(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下同),按年度完成投资的5‰奖励个人;非职务条件的,按年度完成投资的8‰奖励个人。
2、单位争取到位的资金,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进行奖励。其中,奖励资金的50%作为争资金单位的奖金,其余由区财政统筹作为区上下年度向上争取资金的前期费用。
3、个人争取引进区外无偿资金(上级业务部门各类专项资金除外),职务条件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4%进行奖励;非职务条件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6%进行奖励。
4、两个部门联合争取引进的项目和资金,奖励资金牵头部门获60%;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引进的,奖励资金牵头部门获40%,其他部门原则上平均分配。奖励给引进单位的资金,由引进单位根据参与者贡献大小进行分配,但主要引资人奖金不低于奖金总额的50%。
5、乡镇引进的在本辖区外建设的项目,其税收留区部分的1/3返还该乡镇,用于各项事业发展。
6、对引进投资1亿元以上生产性项目的,除按上述办法奖励外,企业达产达标后,再一次性奖励引资者50万元。
7、县级领导由区委、区政府督查办公室负责考核,对完不成年度招商引资任务的,在全区进行通报,在班子民主生活会上作出检讨,并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部门和乡镇(开发区、园区)招商引资工作,由发改局和招商局负责考核,完不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在全区进行通报批评,责令做出检查,并作为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
(二)奖金来源。区财政设立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奖励专项资金和专项建设基金,并列入区财政预算。奖励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奖励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专项建设基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经费、项目库建设和项目前期费用等。
(三)奖金兑现。对外来投资者的奖励,由纳税企业附税务部门证明,向区招商局申报,区财政局、审计局确认。对投资引进人或引进单位的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