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报到县委督查室,建立档案,一并纳入考核范围。
项目认定的具体标准如下:
生产加工型项目的认定标准:资金必须是从外地引进的,必须是当年立项、当年投产、当年申领营业执照、当年体现税收的。
流通型项目的认定标准:注册资金必须达到100万元以上,资金必须是外地引进的,必须是当年注册登记的,税收必须体现在当地或部门并超过10万元。
养殖项目的认定标准:固定资产投资必须超过10万元(包括种羊购买资金),种羊必须是当年购买并在第一时间向县委督查室报告认定,养殖数量必须达到500只以上。(其它养殖种类不做为项目给予认定)
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项目的认定标准:资金必须是域外引进或对上争取的,投资规模必须在5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必须是全社会共同受益的项目。
五、考核与奖励的办法和标准
对全县各乡镇、各部门的考核主要分四个部分进行,即项目开发建设情况、为项目开发建设提供服务情况、为项目开发建设提供资金支持情况和对上争取资金情况。
对项目开发建设情况的考核,主要是通过上报、审核、认定等程序,确定各单位2009年重点建设的项目。项目确定之后,考核领导小组要为每个单位建立项目档案,定期采取听汇报、发通报、搞记实、实地踏查等方法对项目开发建设情况进行跟踪考核,并将项目进展情况随时装入项目开发建设档案。考核的重点是项目开发建设的前期工作(以审批可研报告和申报认定材料为准)、项目实施的形象进度(以实地踏查为准)和项目资金到位情况(以银行资金证明和财政拨款文件为准);对为项目建设提供服务情况的考核,主要看为项目建设服务的各项制度是否完善,看各种优惠政策是否落实,看工作程序是否简化,看各项服务措施是否到位,看项目实施单位和实施人是否满意;对为项目建设提供资金支持情况的考核,主要考核提供资金支持单位的态度,资金支持的额度,资金到位的速度,使用资金优惠的程度;对向上争取资金情况的考核,主要考核争取资金额度的大小,考核争取资金的难易程度,考核所争取资金带来的效益,考核争取资金额度与上年的比率。
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对项目(不含对上争取资金所建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奖励的标准是:各乡镇、县直各重要经济主管部门、经济杠杆部门和具有向上争取资金职能的部门,项目开发建设投资额完成300万元以上的给予奖励,完成300万元投资任务的奖励3000元,以300万元为基数,每增长10个百分点再奖励200元;县直职能相对较弱的经济主管部门和实力相对较强的非经济部门,项目开发建设投资额完成100万元的给予奖励,完成100万元投资任务的奖励2000元,以100万元为基数,每增长10个百分点再奖励100元;其它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和非经济部门,项目开发建设投资额完成20万元以上的给予奖励,完成20万元投资任务的奖励1000元,以20万元为基数,每增长10个百分点再奖励100元。对上争取资金所建项目,在项目建设考核中只视其任务完成与否,不在项目开发建设中考核奖励,纳入对上争取资金行列中予以考核奖励。
对向上争取资金单位奖励的标准是:当年向上争取资金额度超过200万元并且达到2009年向上争取资金基数的奖励3000元,与2009年基数相比每增加10个百分点再奖励200元。2009年争取资金额度较小,2009年向上争取资金大幅度增加的给予适当奖励。
对为项目开发建设提供资金支持和服务单位的表彰,由县项目开发建设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综合评定,选出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在全县予以通报表扬并颁发奖牌。
对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