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上项目补充意见
能完成任务的单位实行“三不准”(不准评先、不准提拔、不准发放第13个月工资)。
3、实行一票否决制。凡没有完成任务的乡镇和县直部门当年不得评先。凡在每年6月底以前未签订招商引资项目合同,9月底无实际进资的乡镇和县直(驻县)部门,从次月起一把手离岗招商,财政下拨单位经费逐月递减5%。年底完不成任务的,主要领导第一年诫免,离岗招商;第二年仍未完成任务的,主要领导进行调整。财政扣拨的经费直接转入县招商引资基金;所缴纳的招商引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按尚未完成任务部分的2%另外收取招商引资基金,由财政从该单位下一年度的包干经费中划扣。
4、严查弄虚作假行为。凡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乡镇和县直(驻县)单位,一经发现,一把手停职反省,并在县常委会上作检查;有关人员立即离岗,两年内不得上岗;同时,必须另外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相同的企业。
二○○四年二月八日
招商引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