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纳税在100万元以上的建筑企业,按其年度地方收入中镇分成部分的30%给予奖励,对其在镇内承接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予以支持。
8、鼓励引进企业总部。对从镇外引进、符合认定条件,在我镇设立的各类企业总部,根据其注册资金规模(按注册资本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新引进的企业总部,确定企业当年度税收缴纳总额目标,在此基础上,按照每年增长10%确定各年度基数,以超过基数部分的新增镇财政贡献(不包括在我镇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所缴税收)的50%给予奖励。
9、积极推动企业上市。在积极利用各种政策搞好企业上市培育工作的基础上,对实现境内外上市且注册地、纳税登记在我镇的企业,根据募集资金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企业通过购并方式实现境内外上市(取得相对控股权并成为第一大股东)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纳税登记迁至我镇的,或外地上市公司将注册地、纳税登记在我镇的,除享受镇推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有关鼓励政策外,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0、推动资源集约利用发展。鼓励标准厂房业主加强招商引资和承租企业的管理,按标准厂房承租企业合计纳税额计算,高于30万元/千平方米的,按承租企业当年比上年新增镇财政分成部分的30%奖励给标准厂房业主。鼓励工业企业利用存量土地和厂房,以转产、合资、合作、出让等形式发展符合产业导向的产业,以原企业上年度缴纳税收环比增长10%为基数,新增部分三年内按各年度镇分成部分的30%奖励给原土地、厂房业主。
三、促进企业自主创新
11、鼓励发展高新技术。对经认定的国家、省、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主要经营者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其产品获得国家、省、市级新产品,分别一次性给予主要经营者5万元、0.8万元、0.5万元的奖励。
12、加强各类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或引进的国家、省、市级研发中心、技术中心等,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3万元的资助。引导和支持各主体单位创办科技孵化器(科技楼宇),对认定为国家、省、市级科技孵化器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3万元的奖励,并自认定起3年内,按孵化器内所有的企业产生的税收对镇财政的贡献,分别给予孵化器管理机构30%的资助。
13、加强自主品牌建设。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奖励20万元;获得*省名牌、著名商标的,奖励10万元;获得杭州市名牌、著名商标的,奖励5万元;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分别奖励0.5万元/项、0.2万元/项。
14、加强创新人才引进。鼓励各类高层次科技人才以其科技成果来我镇创办企业,视情况给予一次性创新资助。凡入选国家、省级、市级人才工程培养人选并获得财政奖励的,镇财政按规定给予配套资助。具有高级职称、博士学位以上的人才在我镇连续服务1年以上的,其子女在镇内就学优先照顾。
四、调整发展新型农业
15、鼓励农业企业发展壮大。支持农业企业发展特色农业,鼓励生产基地外迁,实行总部化发展模式和组建集团公司等,可参照上述工业企业享受有关政策。
五、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
16、鼓励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根据年初下达的两项经济指标(工业销售收入、增加值),完成任务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