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等单位负责)
(二十一)充分利用粤台经济技术贸易交流会等对台招商平台的作用,及两岸实现“三通”、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和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机遇,加强粤台在金融、信息、光电、电气机械、石油化工、现代农业等领域的合作,提升粤台经贸合作水平。(省台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外经贸厅等有关单位负责)
五、推动招商引资与招才引技有机结合
(二十二)制定政策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对符合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在住房、医疗、子女上学等方面给予优惠待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教育厅等有关单位负责)
(二十三)参照引进领军人才的做法,制定外商投资企业海外高管人员评审办法,对符合条件的,给予享受《广东省引进领军人才享受特定生活待遇暂行规定》的相应待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单位负责)
(二十四)对联合研发中心或重点实验室引进的境外技术专家和海外高层次人才,财政给予适当的工作、生活经费资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科技厅等有关单位负责)
(二十五)对符合《鼓励外商投资目录》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海外高管人员、高层次人才,以及联合研发中心或重点实验室聘请的境外技术专家和海外高层次人才,给予优先办理来华签证函电、来华工作许可、外国专家证,协助办理延长在华停留签证手续。建立海外高层次人才联系服务制度,积极为其在粤工作和生活提供便利;对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海外人才,推荐其参加省“南粤友谊奖”和国家“友谊奖”评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外办等有关单位负责)
(二十六)建立政府主导、中介组织参与、市场多元化调节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智力引进机制,为外商投资企业、联合研发中心或重点实验室提供海外高层次人才智力信息等相关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单位负责)
(二十七)鼓励跨国公司和境外著名科研组织与省内相关机构合作,开展产业共性技术、核心技术、尖端技术和基础性研发项目的研究,支持其联合申报省重大科技专项等科技研发项目。(省科技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外经贸厅等有关单位负责)
六、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
(二十八)《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以下的基础设施和采掘业外商投资项目,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需由省有关部门核准外,由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合同、章程由地级以上市外经贸部门审批。(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外经贸厅等有关单位负责)
(二十九)清理涉及外商投资的审批事项,调整审批内容,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增强审批透明度。按照“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原则,改进和创新审批方式,大力推行在线行政许可。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设立分公司,除有特别规定的外,均改为备案管理。(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外经贸厅、工商局等有关单位负责)
(三十)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的程序、条件和服务标准。调整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管辖权限,除有特别规定的外,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属地登记管理。(省工商局会同省外经贸厅等有关单位负责)
七、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三十一)编制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标准》手册,公布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经营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