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行为的实施意见(试行)》(长政办发〔 〕21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廉洁、高效,防范和遏制围标串标等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行招标前期工作审查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必须按照《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长政发〔 〕42号)的要求,完成投资计划申报、设计方案论证、投资规模审查等项目前期管理工作。对资金来源不明或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不予办理招标方式核准手续。没有经过可研和设计方案评审的项目,没有经过投资估算、概算、预算审核程序的项目,不得启动招投标程序。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在规定资质等级、工程业绩等条件时,不得设置排斥潜在投标人的不合理要求。特别重大项目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应由项目责任单位牵头,监察、发改、建设、财政、审计和项目行政监督部门以会议形式进行联审。
二、实行招标投标主体法人承诺制度
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代理公司、投标人均应签署统一格式的书面承诺书。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应亲笔签署承诺书,对投标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和真实性予以承诺,并保证中标后严格履行合同条款。承诺书列入投标人商务标书的内容,没有承诺书的商务标书视为不合格商务标书。招标人、代理机构的承诺书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向县监察部门提交。
三、实行投标保证金集中管理制度
投标保证金实行集中统一专户管理,监察、发改、建设部门予以监督。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设专用账户负责投标保证金的代收代退及保管、保密等工作。投标保证金一律按国家有关规定的上限值收取,必须通过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和退还,如果投标人基本账户被冻结,需出具冻结单位的冻结文书和投标人的一般账户,报县监察局认可后,方可从投标人一般账户以银行转账的方式缴纳和退还。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投标保证金。没有确定中标单位之前,不得收取履约保证金。不依法缴纳履约保证金,视同放弃中标,履约保证金原则上按不超过中标价的30%缴纳。
四、实行投标企业、代理机构围标串标不良行为公示制度
投标企业有围标串标行为的,代理机构对组织的项目发现围标串标行为而未制止的,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同时将处罚情况及时抄送县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在全县统一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公布。有围标串标行为的投标企业,相关单位在5年内不得接受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投标。对违规操作或由于管理不善、组织不力导致围标串标行为的招标代理公司,相关单位在5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代理业务;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实行无业主评委评标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均不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由招标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县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后,可在评标前对项目情况进行说明,评标开始后,评标委员会以外人员必须退出评标现场。完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评标室的硬件建设,实行封闭评标,监委通过录像、录音对招标全过程实行全程监控。
六、实行评标专家、监委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般项目的评标专家原则上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重大或者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从省、市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