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允许事业单位实行合营、兼并、组建事业集团等多种形式的改革。
2.合理调整事业单位的布局,统筹规划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在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型的基础上,稳定并加强关系国计民生、涉及国家和省、市重点学科、重点项目、重大技术改造以及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起基础性、示范性作用的事业单位;扶持并保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需要的,又不能以市场为导向的公益性、福利性的事业单位;支持并发展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所急需,又不需要国家财政拨款的社会中介组织、咨询服务机构等。教育事业单位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调整规模,并认真解决师生比例、教师与员工比例不合理等问题:
各类成人培训机构要调整过多、过散的不合理布局,打破部门、行业界限,按实际需要和现有条件进行合并调整。要通过科学评估,按照区域发展的长远规划,重点保护并扶持一批有特色的文化、卫生、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对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中调整、撤并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要做好分类改革工作。
3.撤销、划转不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事业单位。一是撤销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按部门重复设置和因人设置,长期不具备开展业务条件,多年不出成果,没有效益或职责任务基本消亡,又不能以市场为导向的事业单位;二是划转不具备事业单位性质和功能,以市场为导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将目前按照事业单位管理的疗养院、宾馆、招待所、托儿所、物资公司、影剧院、印刷厂、新华书店等单位,原则上改为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管理;
三是技术开发机构、勘察设计单位要逐步进入企业行列或改为科技先导型企业。
4.积极引导事业单位面向社会、面向市场,改变事业单位自我服务、封闭服务的状态。要打破事业单位在机构设置和服务功能上的条块分割、部门所有的局面,实行区域覆盖、就近服务、优势互补。机关或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机构要逐步实现对内有偿服务,对外经营服务,独立核算、自主经营,逐步发展成为社会化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服务实体。具有面向社会实行区域服务功能的各类事业单位,要实现行政管理属地化,社会服务化区社。
(三)实施登记管理,确立法人地位
1.依据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52号令发布)规定,实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对事业单位的民事权利、民事行为及民事责任能力予以确认,确立事业单位的法人地位,规范事业单位的服务行为,保护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强化事业单位自主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约束,在市场中求生存、求发展的竞争意识和法人意识。
2.全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要统一领导,分级实施。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作为登记管理的主管机关,对我省区域内的各类事业单位实行依法登记、规范管理。各事业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及财政、税务、工商、银行、物价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3.按照事业单位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作用,根据事业单位的举办主体、行业属性、服务内容,分别实行审批登记和备案登记,严格实行年检和公告制度,加强对事业单位依法监督检查。全省境内的各类事业单位必须依法接受登记管理。
4.围绕聘用合同制的建立和推行,制定配套的政策和制度。一是建立合同鉴证制度。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依据人事政策法规,对聘用合同制度进行监督管理。二是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聘用合同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协商无效的,由政府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依法进行调解和仲裁。三是建立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