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再计入改制后企业的资本公积。改制单位国有资产经资产剥离、提留后,数额在100万以下的原则上全部退出,100万以上的鼓励退出。
事业单位改制后仍保留国有股权的,应当建立国有出资人制度,国有股权由省国资营运机构持有,纳入其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范围,进行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考核。
改制单位从资产评估基准日到改制日期间的收益,50%由财政、国资部门收缴,或计入改制后企业的国家独享资本公积,待改制后企业增资扩股时转增国有资本金;另50%由改制后企业享有。如出现亏损,则按上述比例分别承担。
在土地使用权处置中,改制单位除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外,土地评估价的50%作为原单位所发生的征地拆迁补偿费(土地开发费),计入单位的国有净资产统一折股,折股比率经国资、国土部门核准可合理浮动,但最低不得低于土地评估价的20%。
改制单位以净资产作价入股的,必须依法办妥债权债务处理相关手续。
二、关于劳动关系转换
事业单位改制中劳动关系转换基准日统一定为改制方案批准日。改制后不保留国有股份的,依法解除原单位与职工的聘用(劳动)关系,按职工在国有单位的工作年限(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每满1年发给职工本人1个月改制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个人月平均工资包括职务工资、按规定比例计发的津贴、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时保留的津补贴、省定的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规范补贴、物价补贴、医疗补贴、房租补贴(下同)。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事业单位社会平均工资1811元的,按社舍平均工资发给(下同)。对改制后保留国有股份的,若今后进一步改制为不保留国有股份的企业,按企业改制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补偿金按事业、企业工作年限分段计算。
对改制时的未聘人员或本人提出自谋职业,经单位同意后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按职工在国有单位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解聘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属事业单位改制的若干政策意见》有关规定,要求提前退休的人员,由主管部门报省人事厅核准。
三、关于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在杭省属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提前退休人员,在提前退休年限内的退休费,按本人提前退休时核定的事业单位退休费和每年递增8%的标准,从退休费列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之月起,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提前退休年限内的退休费由原单位全额承担。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标准按全部提前退休人员缴费工资总额的20%,每年递增3%的标准,从领取退休费之月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个人缴费标准,从事业单位改制后至*年12月31日前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7%,*年1月1日后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8%,并按每年递增3%,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
上述所提费用(个人应缴部分由单位代收),在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时,由单位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清。
改制前已退休(含按政策提前退休)的人员,原国家和省规定的事业单位退休金待遇不变,今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企业办法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事业单位办法增加的退休费(养老金),原有经常性事业费的由改制单位负责补足其差额部分,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按原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