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核心是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需要最直接了解的问题予以公开。要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针对部门、单位和办事过程中最容易出现不正之风的问题进行公开,主要内容分为六类。
一是服务职能类。包括领导成员、领导职责、工作标准、单位的内部机构设置。
二是服务项目类。如学校的学生管理办法、招生规定等。
三是服务收费类。如学校应说明收费的标准。
四是政策法规类。将管理、服务、收费的依据编制在此类中。
五是服务监督类。包括承诺、监督方式、监督电话、投诉时限等。
六是工作动态类。是指年度工作目标、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需要群众知情、参与、监督的事项,随时发生的事件随时更新。
公共企事业单位要组织编制办事公开目录,以上公开的内容应当纳入办事公开目录范围。
(三)公开的形式。
公开的形式要有利于群众知情、办事和监督,应当与公开的内容、目的及本单位实际相适应。对外公开可采取设置公告栏,印制服务指南,办事手册、设立服务咨询和监督台,设置咨询、监督电话,建立办事大厅,网上咨询服务,召开听证会、质询会和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宣传等多种形式进行。对重要事项、公众普遍关注的有关事项,要实行决策前公开和实施过程的动态公开,充分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公用企事业单位要将经常性工作及办事服务流程印制成服务指南;将临时性工作和动态信息在电子屏幕上滚动播放;开设单位网站,全面公开单位的职责,将常规性工作和阶段性工作在网上实行公开,有条件的单位可实行网上办公方便群众办事;有条件的单位要设立办事大厅,采取“一站式”办公、“一窗式”办理、“一条龙”服务等多种形式进行公开,以推进办事公开真正取得实效。
(四)公开的程序。
按照提出、审核、公开、评议和反馈的程序规范办事公开工作,对公开的事项要预先经过办事公开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审核把握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和时间。应该公开的事项,必须限时公开;不能公开或暂时不能公开的事项,必须说明理由,经单位办事公开领导小组审查后,报本行业办事公开领导小组备案;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终止的,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及时告知公众;要自觉接受群众评议,注意从中发现工作的薄弱环节,及时整改。
四、建立和健全公共企事业单位推行办事公开法规制度
根据工作形势的变化,不断完善相关法规制度。要重点建立听证论证、社会公示、社会评议、监督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明确各项制度的适用范围、内容要求、投诉渠道、奖惩措施等,逐步建立健全办事公开的制度体系,为办事公开提供制度保证。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把办事公开工作纳入行业监管范围,要建立健全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的办法,不断提高公共服务行业的服务水平。
五、公共企事业单位推行办事公开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抓、政务公开工作领导机构组织协调的工作机制。市和区(市、县)两级推行办事公开工作领导机构设在本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各行业主管部门也应当设立推行办事公开工作领导机构,行业部门行政主管为第一责任人,办公室设在本单位行政办公室;各企事业单位设立的推行办事公开工作领导机构,由单位行政主管担任组长,办公室设在本单位行政办公室。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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