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单位聘用制度意见
地完成岗位工作任务;聘用单位应当保障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保障受聘人员享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应当享受的待遇。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在公开招聘、聘用程序、聘用合同期限、定期或聘期考核、解聘辞聘、未聘安置等问题上发生争议,或者对聘用合同规定条款以外发生争议的,双方可向上级或当地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仲裁结果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
十九、做好未聘人员的安置工作。未聘人员的安置和管理,是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重点和难点,各单位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妥善做好未聘人员的安置和管理工作。要坚持内部消化为主的原则,采取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先挖渠、后分流的措施,通过内部转岗、培训上岗、创办经济实体、自谋职业等多种形式妥善安置未聘人员。内部待聘人员,要发给基本生活费,保障其基本生活。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为未聘人员再就业提供优惠条件,引导他们在新的领域发挥作用、施展才干。在没有妥善安排未聘人员的情况下,各单位不得简单地将未聘人员推向社会。
二十、加强人员聘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在水利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精心制定实施方案,因地制宜、周密部署、缜密实施。已经实行人员聘用制的单位,要按照文件要求规范人员聘用工作,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各级人事部门要坚持原则,加强指导、协调,认真做好人员聘用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等行为的发生。各单位要切实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保证本单位聘用制度的稳步推行和人事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更好地推动水利事业的发展。
单位工作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