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与目标要求,制定符合实际的设岗实施方案,严格控制岗位设置数额,不得突破核定编制。对设置的岗位要确定其性质,明确其职责,提出岗位受聘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和享受的工资待遇。对于季节性、临时性的工作任务,一般不设置固定岗位,可采用短期聘用人员的办法解决。
七、聘用工作程序。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为:(一)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三)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四)聘用工作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者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五)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六)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八、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是明确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聘用关系的法律依据。各单位聘用人员时,必须以书面的聘用合同形式订立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单位与职工双方平等的人事主体地位,合同内容应包括法定条款和约定条款。
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与受聘人员签订,或者由法定代表人出具委托书委托受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定。部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印发的任命文件、任命书或聘书视为聘用合同。
九、聘用合同的内容。聘用合同的法定条款包括:(一)聘用合同期限;(二)岗位及其职责要求;(三)岗位纪律;(四)岗位工作条件;(五)工资待遇;(六)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聘用合同的约定条款包括: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及费用、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提前通知时限等条款。
十、聘用合同的期限与订立。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岗位或者职业需要、期限相对较长的,可以签订中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可以根据工作任务需要,签订约定期限的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经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上述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聘用合同期满,岗位需要、本人愿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签聘用合同。若受聘人员已与聘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待合同期满后重新确定是否续签聘用合同。部直属事业单位实行任期制的,其领导班子成员的聘用期限以任期为准。
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与见习期同步,延长至12个月。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
十一、推行公开招聘制度。为保证社会稳定和人员聘用工作的顺利、平稳进行,首次聘用人员时,应以原考核结果为依据,或在竞争上岗的基础上,尽可能地选聘本单位现有人员。受聘人员应当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能坚持正常工作;应聘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