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岗位聘用的程序,按照设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规定执行。
39、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聘用,由省人事厅统一管理,除符合25、26条规定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医学研究和新技术开发应用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对卫生事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
(2)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技术水平,在国内或省内本专业领域享有盛誉;
(3)其他在医疗卫生领域作出重大贡献并有重要影响的优秀专家。
40、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聘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按照隶属关系,由单位将符合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条件的人选逐级报至省人事厅;
(2)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对人选核准后,由单位聘用。
41、卫生事业单位接收的政策性安置人员的聘用,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并签订聘用合同。
42、新调入的具有一定工作经历的人员的聘用,根据本人德才表现、学历、工作经历和原任职务,先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相应的岗位,再签订聘用合同。
43、从各类学校未就业的应往届毕业生中聘用的管理人员,在岗位允许的情况下,中专毕业生,可确定为十级职员岗位;大学专科毕业生、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第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确定为九级职员岗位;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确定为八级职员岗位;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可确定为七级职员岗位。
44、已经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普遍签订聘用合同的单位,可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聘用合同相应的内容。
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单位,要按照国家和我省在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有关规定与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
45、卫生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应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使本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解聘或退二聘一的办法,逐步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本单位事业发展和人员状况逐年逐步到位。
46、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工作需要确需兼任的,要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并按其所在主工作岗位进行管理。能由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兼职完成管理工作的,一般不再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专门从事管理业务的工作不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占用专业技术岗位职数的管理人员应明确其具体的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该岗位专业技术工作的职责和任务。
47、卫生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后,应写出书面工作总结报告,填写《*省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结果审核备案表》(附表六)和《*省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花名册》(附表七),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对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及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岗位聘用的单位予以备案确认。
九、组织实施
48、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是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前提和基础,是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及时研究解决实施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岗位设置管理稳步实施,确保社会稳定。
49、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涉及面广,关系群众的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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