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六、岗位设置的程序
29、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遵循以下程序: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附表四);
(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设区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4)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单位领导人员集体研究通过;
(5)组织实施。
七、岗位设置的审核
30、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具体核准权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省直卫生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核准。
(2)设区市直卫生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核准。
(3)县(市、区)直卫生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县(市、区)人事局审核后,报设区市人事局核准。
31、对单位规模小、人员数量少、分布较分散的卫生事业单位,可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集中调控、集中管理。
32、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卫生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33、卫生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申请变更:
(1)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单位出现分设、合并,必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增减机构编制的;
(3)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其中符合第(1)款规定的,按照第29条、第30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重新核准岗位设置方案;符合第(2)、(3)款规定的,填写《*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变更表》(附表五),按照第30条规定权限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4、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设置,按国家规定执行。
八、岗位聘用
35、卫生事业单位要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36、卫生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基本条件。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37、卫生事业单位应按照聘用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与被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做出相应变更。
38、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省直卫生事业单位五至八级职员岗位、二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至三级工勤技能岗位,经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事厅核准后,由单位聘用;九至十级职员岗位、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四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单位聘用。
(2)设区市、县(市、区)属卫生事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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