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的比例确定。
(2)机构规格相当于副处级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最高等级一般不得超过六级职员。承担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即六级、七级职员岗位数量,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确定。八级、九级、十级职员岗位数量,原则上按照3:5:2的比例确定。
(3)机构规格相当于正科级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最高等级一般不得超过七级职员。承担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即七级、八级职员岗位数量,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确定。九级、十级职员岗位数量,原则上按照5:5的比例确定。
(4)机构规格相当于副科级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最高等级一般不得超过八级职员。承担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即八级职员岗位数量,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确定。九级、十级职员,原则上按照5:5的比例确定。
(5)对事业单位政策性安置人员、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的人员等问题,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并经设区市及以上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可按原职务对应相关岗位等级。
9、未核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的卫生事业单位,先由机构编制部门核定后,再按照第7条规定执行。
10、卫生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除国家和省有具体政策规定外,原则上不单独设置职员岗位,其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已聘用的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1、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由高到低分为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由高到低分为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12、卫生事业单位中,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特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一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医(药、护、技)师岗位和医(药、护、技)士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13、卫生事业单位根据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按照《*省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附表一),确定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
14、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15、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岗位设置,原则上省属事业单位可设至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区市、县(市、区)属事业单位可设至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16、设区市、县(市、区)属卫生事业单位确需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省人事厅核准。核准后本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数量应相应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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