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农业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为: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
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
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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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设置的审核
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
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40 .农业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l )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
( 2 )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 )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 4 )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 5 )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6 )组织实施。
41 .农业部所属农业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农业部审核汇总后,报人事部备案。
42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良政府直属农业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同级人事厅(局)核准后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所属农业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43 .地(市、州)人民政府直属农业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市、州)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地(市、州)人民政府各部门所属农业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市、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44 .县(县级市、区、旗)人民政府直属农业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县级市、区、旗)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
审核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县(县级市、区、旗)人民政府各部门所属农业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县(县级市、区、旗)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45 .农业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第41 条、第42 条、第43 条、第44 条的权限申请变更:
( l )农业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 l ; - i
( 2 ) 编制的;
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
( 3 )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岗位设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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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
46 .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七、岗位聘用
47 .农业事业单位按照《 试行办法》 、《 实施意见》 和本指导意见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48 .农业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情况下按照- 13 -
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原则及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农业事业单位应分别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核定的结构比例范围内聘用人员,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
49 .县级及以下人员少、机构分散,对岗位结构比例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的基层农业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