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农业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13 .农业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14 .根据农业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农业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巧· 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农业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呆水平等因素,根据农业行业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指导意见确定。16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 个等级。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 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中的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 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 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17 .农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以及农业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
根据全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 6 -
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要求,按照农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结构比例现状,根据农业事业发展需要和"十一五"农业人才发展规划,合理确定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对农业专业技术水平较高、社会影响力较大的单位,高级岗位比例可适当提高。
农业事业单位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 : 3 : 6 ,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 : 4 : 4 ,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 : 4 : 3 ,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 : 5 。
县级及以下人员少、较分散的基层农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结构比例可实行集中调控· 集中管理的办法。具体办法由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根据《 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国发〔 2005 〕 巧号)和《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 (国发〔 * 〕 30 号)的规定研究制定。
18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农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农业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9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 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20 .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21 .农业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工勤技能一至五级岗位。
22 .农业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25 %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5 %左右。
23 .农业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要严格控制。(四)特设岗位设置
24 .特设岗位是根据农业事业单位特点和事业发展规律,为适应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