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人员工资改革意见
排使用。但单位节余的总编制数一般不宜超过10%。
八、技工学校校办工厂的生产工人(不包括使用教育事业编制的人员)的工资,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经费由本厂自筹解决。
九、奉《实施意见》由省人事厅、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单位工作意见
排使用。但单位节余的总编制数一般不宜超过10%。
八、技工学校校办工厂的生产工人(不包括使用教育事业编制的人员)的工资,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经费由本厂自筹解决。
九、奉《实施意见》由省人事厅、省劳动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