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的单位,即实有人数(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职工)不足编制人数85%的单位,要适当核减包干人咒基数;对于超编单位,首次包干按编制核定人中基数确有困难的,可在上年末实有职工人数的基础上作适当扣减后,核定包干人员基数。同时,包干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把职工人数压缩到编制以内,包干人员基数应逐年核减,直至达到编制人数。
(二)包干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
以上年末实有人数包干内容的平均工资和核定的包干人员基数为基础,调增按国家政策规定的正常增资及翘尾工资,调减不合理支出等,每年核定一次。
实行“标准工资包干”与“增收限额比例提取工资”办法的单位,除按上述原则核定标准工资总额包干基数外,还应根据事业单位特点、财务预算管理形式等具体情况,核定增加收益限额提取工资比例系数。
五、工资总额包干基数的调整
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单位,其工资总额全年包干使用,工资总额包干基数一经核定,包干年度内一般不予改变。工资总额包干期间,原则上不得提出增编要求,也不得从下属或其他单位长期借调人员,未经批准而使用长期借调人员的单位,要相应核减工资总额包干基数。
包干年度如遇下列情况,可按工资总额包干审批权限和程序调整工资总额包干基数:
(1)国家统一安排调整工资,提高工资,津贴发放标准等。
(2)由于行政隶属关系变化,单位合并、职工成建制划转而增加或减少编制。
(3)新建、扩建项目投入使用,经编制主管部门批准而增加编制,当年增人增资在工资总额包干基数外单列,第二年按核定编制数重新核定工资总额包干基数。
六、包干工资总额的结算和包干节余工资总额的使用
(一)包干节余工资总额,指工资总额基数扣除单位职工包干年度内所发包干内容工资额的余额。工资总额包干单位使用的临时工和其他人员所支付的劳动报酬,应作为单位职工实发工资总额。
(二)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单位,应从实际情况出发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年末进行考核和清算,提交工作考核情况和工资总额包干实施情况报告,填写单位工资总额包干年度结算表。主管部门要对包干单位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进行全面考核,在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和各
项考核指标的基础上,经审批后方可兑现和使用包干节余工资。
(三)当年发放工资总额(不含使用工资储备基金)大于包干工资总额基数的,要在下年度工资总额包干基数中如数抵扣。包干节余工资可由单位自行安排、自主分配,也可作为工资储备基金,在年度之间调剂使用,以丰补欠。
(四)包干工资和包干范围以外的工资收入要全部纳入国家工资总额计划管理和工资基金管理,并作为包干单位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和工资基金使用计划。
七、加强工资总额包干管理
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本着积极、慎重的原则,切实做好这项工作,严格控制试点单位,防止一哄而起,全面铺开。要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包干办法。各地区可根据《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抄送人事部综合计划司。各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包干试点,需要报人事部审批。
各级人事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办法》(人计发[*]20号)的规定,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的调控和工资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