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单位人员编制管理意见
门与申请机关协商提出选调对象,经协调会议研究、市编委审议后办理;决定公开招考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提交协调会议研究、市编委审议后组织公开招考。
(三)特殊群体人员流动录用程序
1、商调人员。市外人员要求调入本市的,由调出单位县以上人事部门发商调函联系,拟接收单位签署接收意见后,按普通增员程序办理。市内紧缺专业或副高职称以上人才调往市外的,由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协调会议研究后办理;市内其他人员调往市外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管理权限直接办理商调手续。
2、军转干部安置。市人事局在年度增人计划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提出安置方案,经协调会议研究、市编委审议后组织考试、考核、选择岗位,实行指令性安置。
3、教师、医务人员在国有(集体)事业单位与民办学校、民营医院之间流动,以及其他非机关、事业人员参加事业单位养老和医疗保险的,按普通增员程序办理。
五、管理纪律
(一)各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预测增人计划必须在编制许可范围内进行,人员调配、招考、引进、安置等必须在增人计划许可范围内进行。已满编超编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增人的,按“先出后进”或“先申请编制再申请计划”的程序办理。
(二)编报增人计划必须落实具体工作单位和职位(岗位),并提出增人理由;没有取得增人计划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不得受理增人申请;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新增人员,不得将其视作编内人员。
(三)组织、人事(编制)、财政、劳动保障、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对人员编制管理和督查的力度,完善机构编制与组织人事、财政预算等相互配套的约束机制。
单位工作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