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省政府《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68号),促进事业单位改革全面推进,营造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良好用人环境,进一步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逐步建立起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现就深化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分配激励机制的作用。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坚持分级分类管理,放权搞活,在政府宏观调控的前提下,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内部收入分配自主权,逐步建立起符合事业单位各自特点、与工作业绩紧密联系、鼓励人才创新创造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使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与他们的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以及成果转化所产生的效益直接挂钩。
二、建立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分类管理制度。在科学分类的基础上,对监督管理类、社会公益类、中介服务类和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分别按不同的收入分配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一)对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中依据法律、法规授权或政府委托,依法行使或具体承担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职能任务的执法机构,在机构改革、人员精简和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基础上,实行机关职级工资制度,并执行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对核定为监督管理类但未实行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其活工资部分应按30%的比例确定。
对接受政府机关委托,承担经济社会管理职能,或为政府行政行为提供政策研究、政策咨询等保障服务的机构,可依照聘用合同试行岗位工资或协议工资。
(二)对社会公益类中的纯公益性事业单位,其收入分配可按“基本保障部分”和“激励搞活部分”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管理。原则上可将现行基本工资结构中的固定部分纳入到“基本保障部分”,也可根据单位实际把部分省定津补贴项目纳入“基本保障部分”进行管理。对“基本保障部分”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统一制定的工资政策。现行工资性收入中未纳入“基本保障部分”的项目及单位自行发放的奖金、福利等纳入到“激励搞活部分”进行管理,“激励搞活部分”的部分由单位自主决定。
对准公益性事业单位,可参照纯公益性事业单位模式进行管理,但应加大搞活分配的力度。未实行部门预算的准公益性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自主决定内部分配办法,具体可参考以下几种模式:
1、内部岗位津贴制。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工资及地区性津补贴照常发放,单位用创收部分另建内部岗位津贴,按岗定薪、岗变薪变,适当拉开收入分配差距。
2、内部岗位工资制。即将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工资项目和工资标准全部作为档案工资(供计发退休金时使用),单位根据工作人员的实际岗位和工作业绩,自主制定分配办法。
3、生产要素参与分配。认真贯彻《浙江省鼓励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若干规定》(浙政〔*〕17号),积极探索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形式,允许单位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按比例提成,从科技服务、咨询收益中提成,用于内部搞活分配。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