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的事业单位。对这类单位要根据职责任务和市场化程度的不同,具体划分为纯公益性和准公益性两个小类,实施相应的改革和管理。
1. 纯公益性事业单位。指由政府举办,主要从事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社会秩序和公民基本社会权利的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其举办宗旨和业务范围,由政府确定并严格执行,所需经费由财政保障。
2. 准公益性事业单位。指由政府举办,并根据政府确定的公益目标开展相关业务活动,在确保实现公益目标的前提下,可依法开展相关的经营活动,经费由财政适当支持的事业单位。
对公益类事业单位,要结合政府职能的转变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统筹规划,合理结构布局,优化资源配置;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大力发展公益事业,完善公益服务体系;要建立事业单位绩效评价制度并严格考核,加大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力度,保证其公益目标的实现和服务质量的提高。
(三)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
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主要指利用专门知识和技能,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发挥服务、沟通和中介功能,实行有偿服务,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服务对象监督的事业单位。这类单位在管理模式上,依照章程或有关规则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在运作方式上,依法通过资格认定,依据市场规则,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在服务目的和服务行为上,以体现社会效益或社会价值,依据市场和物价有关规定收取相应费用。
(四)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
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指直接面向市场从事生产、经营和开发性活动,所需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依靠自身生产经营活动解决的事业单位。
中介服务类和生产经营类单位,目前完全或主要从事中介服务和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实现或经过相应调整后可以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下一步的改革方向是逐步转企改制,依法进行企业注册,退出事业单位管理序列。
今后,不再批准设立以赢利为目的,可以社会化、市场化的事业单位。
三、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理顺管理体制。把政府对事业单位直接、微观的管理转变为间接、宏观的管理。政府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管理主要是政策引导、依法监督、搞好服务,不应干预事业单位日常事务,使其拥有决策、人事、财务等方面的自主权,真正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
(二)调整布局结构。按照区域覆盖、就近服务、优势互补的要求,统筹规划、合理调整事业单位布局结构,撤销和重组设置不合理的机构。对职能雷同而重复设置以及服务对象单一、设置过于零散的,要予以合并;对主要为单位内部提供后勤服务的,要视情予以剥离后独立运作,改为社会化服务的企业法人。鼓励和支持事业单位加强联合,发挥整体效益。
(三)改革经费管理方式。规范事业单位财政供给范围,对经费核拨实行动态管理。改革财政资金供给方式,变“以钱养人”为“以钱办事”。强化对经费运作的监控,提高财政经费使用效益。对从事教育、基础研究、公共文化、公共卫生等公益性事业单位,严格按重新核定的人员编制安排定额补助经费,根据专项任务和建设项目需要安排定项补助资金。对其他原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在经费安排上逐步递减。同时引进社会事业服务价格市场调节机制,除少数社会事业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由国家定价外,大部分价格和收费可在国家宏观指导下逐步放开,实行市场调节。
(四)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重点对生产经营类、中介服务类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产权制度改革,通过多种有效途径将事业单位转为企业。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时,鼓励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提倡业